细宇科技专业高效
型式检验**
工程复试**
**报告**
详细价格来电咨询
建筑构配件类产品:建筑构件(吊顶、楼板、梁、柱)、非隔热防火窗、非隔热防火玻璃、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排油烟气防火止回阀、通风管道、镶玻璃构件、非承重隔墙、耐火五金件、隧道防火保护板、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建筑构建用防火保护材料、其他耐火建筑构配件
一、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的要求,并明确具体做法及施工工艺,确保风管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及隔热性的要求。
二、审图机构应对设计文件严格把关,对防排烟风管具体做法及施工工艺是否能同时满足耐火完整性及隔热性的要求进行审核。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耐火风管相关产品须提供由出具的耐火性能,报告须按照《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的测试方法进行测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方能视作符合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防排烟风管材料及施工工艺进行监督,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五、提供消防查验服务的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对防排烟风管的耐火完整性及隔热性进行查验,并提供详细的查验报告。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在条文解释中提出,对于防排烟风管耐火极限的判定必须按照现行标准《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17428的测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同时达到时,方能视作符合要求。《通风管道耐火试验方法》规定,必须采用两种方式检测管道的耐火性能,一种为承受外部火(管道A),另一种为承受内部火(管道B),只有两种方式都通过耐火测试,方能视作符合要求。检测管道外部耐火性能时,管道A试件的截面尺寸应为1000*500mm或者直径800mm,检测管道内部耐火性能时,管道B试件的截面尺寸应为1000*250mm或者直径630mm,试件的这些尺寸,是标准编制过程中通过大量验证性试验确立的佳试验尺寸,能够反映管道防火防烟的真实性能。

排烟补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注意此处并未有必须保证隔热性及承载力的要求)
B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的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C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D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E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的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管道隔热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4.4.9 当吊顶内有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为了防止排烟管道本身的高温引燃吊顶中的,本条规定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风管应采取隔热措施,如在排烟风管外,包敷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材料,并与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举例:隔热材料选用玻璃棉,计算环境温度35℃,烟气温度280℃,表面放热系数8.141W/(m²
金属风管的制作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排烟风管的隔热层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0mm的不燃绝热材料,
绝热材料的施工及风管加固、导流片的设置应按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基于国内耐火材料行业的生产现状,北京细宇检测工程材料生产现场全过程检测监制服务助力业主、北京建材院院依托现有实验室资源,深耕细作。充分挖掘检测实力,对工程所用耐火材料进行生产现场监制,从耐火材料生产的源头开始进行质量、对材料生产过程进行全流程监督。监制内容包括:原材料检验、半成品外观检验、成品外观及理化性能检验、产品预组装验收等环节。该服务有效地监督材料供应企业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生产、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标准进行验收,为工程质量保驾**。
http://18600007559.b2b168.com
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授权北京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限定销售区域为河北省、河南省、天津市内的建材类产品检测及不限定销售区域的特定产品防火材料、保温材料、混凝土及墙体材料、塑料管材的产品检测。北京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质检由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由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