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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1号修)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kg。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性的检验。
5) 水泥出厂日期**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
1)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A、200×104t以上,不**过4000t为一编号;
B、120×104t~200×104t,不**过2400t为一编号;
C、60×104t~120×104t,不**过1000t为一编号;
D、30×104t~60×104t,不**过600t为一编号;
E、10×104t~30×104t,不**过400t为一编号;
F、10×104t以下,不**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过取样规定吨数。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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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建筑材料检测事业发展至今,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在某些方面甚至已经达到国际水平。但毕竟我国起步较晚,再加上这些运作模式存在诸多弊端,已无法满足我国建筑业的现状。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深层次发展,建筑市场的不断活跃,对国内的检测机构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并颁布了几部相关的建筑法规,检测市场已经有所规范,各检测机构也有了不同程度的立性,并在逐步建立的完整的法人机制,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1)大部分检测单位并未完全立起来,有的仍固守原有的运作模式,并且建筑检测市场出现了不规范竞争。各类检测单位都已基本转变为具有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成为了第三方立的服务中介机构。但大部分检测单位在市场的转变过程暂时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部分已经脱离的,单位实质上在名义上的脱离,从行政管理和经济来往上仍然不是立的。如若检测单位仍长期处于附属地位,那么在人事、财务上必将受到很大的制约,在技术、人力、资金的投入不足,与其他行业相比或与其他领域的检测机构相比,技术含量不高,并且技术发展速度很慢。
(2)私营检测公司开始介入检测市场,其资质参差不齐,且只顾其自身利益,与工程检测要求性、可靠性存在一定矛盾。
(3)目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不正当竞争,出具假报告。
(4)建筑领域管理体系缺乏科学性,法律性文件和管理性文件不配套,与国外模式相对差距较大。
(5)建筑队伍供需失衡,建筑队伍技术含量和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作为建筑行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工程质量检测随着全民质量意识的提高而不断被人重视。检测行业从开始出现发展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来自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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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授权北京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限定销售区域为河北省、河南省、天津市内的建材类产品检测及不限定销售区域的特定产品防火材料、保温材料、混凝土及墙体材料、塑料管材的产品检测。北京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质检由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由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