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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烟阀国家防火中心
防火阀耐火极限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对产品质量有重大争议时;
f)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g)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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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步骤
将阀门安装在测试系统的管道上,并处于关闭状态,其用不渗漏的板材密封。启动引风机,调整进气阀和调节阀,使阀门前后的气体静压差为300Pa±15Pa或1000Pa±15Pa。待稳定60s后,测量并记录孔板两侧差压、孔板前气体压力和孔板后测量管道内的气体温度。同时,测量并记录试验时的大气压力。按照GB/T 2624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出该状态下的气体流量。应1min测量一次,连续测量3次,取平均值,该值为系统漏风量。如果系统漏风量大于25m³/h,应调整各连接处的密封,直到系统漏风量不大于25m³/h时为止。
拆去阀门处的密封板材,阀门仍处于关闭状态,调整进气阀和调节阀,使阀门前后的气体静压差仍保持在300Pa±15Pa或1000Pa±15Pa,待稳定60s后,测量并记录孔板两侧差压、孔板前气体压力和孔板后测量管道内的气体温度。同时,测量并记录试验时的大气压力。按照GB/T 2624中的计算公式计算出该状态下的气体流量。
注: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选用的气体静压差为300Pa±15Pa,排烟阀选用的气体静压差为1000Pa±15Pa。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07,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通风、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阀(以下通称为阀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及标记、材料及配件、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储运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设置的防火阀,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中设置的排烟防火阀、排烟阀。

在环境温度下,使防火阀或排烟防火阀叶片两侧保持300Pa±15Pa的气体静压差,其单位面积上的漏风量(标准状态)应不大于500m³/(m²·h)。
在环境温度下,使排烟阀叶片两侧保持1000Pa±15Pa的气体静压差,其单位面积上的漏风量(标准状态)应不大于700m³/(m²·h)。

试验设备 直流稳压电源。大输出电压为30V。
试验步骤
使阀门处于全开或关闭状态,将直流稳压电源与执行机构中的电控电路相连,调节直流稳压电源的输出电压,使其值比阀门的额定工作电压值低15%,接通控制电路,阀门应动作关闭或开启。
断开控制电路,将阀门全开或关闭,调节直流稳压电源的输出电压,使其值比阀门的额定工作电压值高10%,接通控制电路,阀门应动作关闭或开启。
可对主动防火产品和被动防火产品进行检验与评价,包括阻燃标识、燃烧分级、耐火极限、烟气分析、火灾模型模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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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授权北京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限定销售区域为河北省、河南省、天津市内的建材类产品检测及不限定销售区域的特定产品防火材料、保温材料、混凝土及墙体材料、塑料管材的产品检测。北京细宇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质检由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由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